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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配固定利润的条款效力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公司法 |4262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配固定利润的条款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保证固定收益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股东和公司间协议约定不论公司盈亏,公司都要给与股东固定收益;二、股东之间协议约定无论公司盈亏,某一股东都会得到其他股东给予的固定报酬。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765号】民事判决书做如下比较:

一审法院:

“成都金控财富、成都金控旅游、中盛万吉公司、四川正银公司、中盛正银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增资后5年内,中盛正银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应分配给成都金控财富固定金额。同时约定,如成都金控财富在增资后5年内总计获得的利润少于4789万元,则由中盛万吉公司和四川正银公司在收到成都金控财富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成都金控财富补足差额。《投资协议》约定,中盛正银公司应在成都金控财富增资后5年内每年向其分配固定利润,使得成都金控财富的投资可以取得固定的收益,且该收益脱离了中盛正银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之规定,《投资协议》中关于中盛正银公司应在成都金控财富增资后5年内每年向其分配固定利润的约定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项目测算,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中盛正银在此次增资后5年内应实现净利润不少于2.6亿元且中盛正银应该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鉴于甲、乙两方此次增资时支付的溢价以及丙、丁两方负责中盛正银的实际经营等因素,各方同意,中盛正银的利润按以下方式分配:3.1增资后5年内,中盛正银每年的可分配利润应分配给甲方、乙方以下金额:……如果中盛正银公司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超过预期利润,则各方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如果甲方和乙方在增资后5年内总计获得的利润少于10114万元和4789万元,则丙方和丁方应在收到甲方、乙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甲方和乙方补足差额。”可见,上述约定是基于对公司预期利润的估算以及成都金控财富参与增资支付的溢价等因素,此为商事主体的自主交易安排,应予以尊重,商事主体亦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市场风险。从具体文字表述看,成都金控财富参与分配的是中盛正银公司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而享有可分配利润是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正是因为考虑到预期利润并不一定真正实现,该条同时对可分配利润超过预期利润和低于约定利润时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在成都金控财富5年分得的总利润少于4789万元的情况下,原股东负有补足责任。享有固定数额的可分配利润与原股东补足责任,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不能割裂,应作一体解读。因此,虽然协议明确约定了成都金控财富应分得的固定利润数额,但该数额是以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为前提,并以原股东承诺对预期利益进行补足为保障,该约定不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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