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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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陈伟峰律师介入后一个月左右当事人无罪释放

发布者:陈伟峰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1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吴某雨,贵州惠水县人士,在义乌务工。后在他人诱导下,在不法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引诱他人加微信后发送淫秽短视频。后其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浙江义乌警方于2023年6月立案调查。7月下旬,其在北京与义乌寻求律师帮助均未果。失望之余后几经周转,在网上找到陈伟峰律师,预付差旅费后,陈律师前往义乌并确立委托关系。陈律师经仔细研判案情,认为其传播数量较少,且系被诱导,获利较少,故而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发现吴某雨精神状况较差,随即带其前往义乌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发现吴某雨患有抑郁症、焦虑症。后吴某雨母亲生病,因收入较低无力支付医药费向陈律师求助,考虑到吴某雨精神状态较差且家境可怜,陈律师向吴某雨资助部分费用,帮助其度过暂时的难关。案件方面,陈律师积极与义乌警方沟通并一周内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此案8月中旬,义乌警方出具无罪通知书,吴某雨被无罪释放。从接受委托到最终结果也就一个月左右,陈律师艰辛可知,效率可见。

什么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性,即诲淫性地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无端挑起人民的性欲,损害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的观念。

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绘画、印刷等创造、产生、形成淫秽物品。

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加工后,经复制向公众发行。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通过色情网络平台发展下线进而传播牟利的情况经常发生,即便国家近年来大力打击该类网络犯罪,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会进一步完善。遇到法律问题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才能极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陈伟峰律师,现为全国律协会员与上海律协会员,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工会主席,曾在党政机关和大型企业集团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