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伟峰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54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旦涉嫌强奸罪,起刑便是三年,已不符合取保条件,但近日陈伟峰律师成功争取到一例强奸罪取保成功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郑某系恋爱关系,在外出旅游期间,双方饮酒后发生性关系,此后双方仍和平时一样,吃饭、旅游、做一些亲昵动作。旅游归来后一月有余,双方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后郑某一气之下,报案称刘某强奸,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
陈伟峰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及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预约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陈伟峰律师认为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郑某的态度如何等等。申请调取当事人刘某与被害女方郑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及旅游期间相关证据。代理律师陈伟峰把握时机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本案由于被害女方郑某案发一个月后才报警,报警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收集到有效的间接证据。且被害女生精神正常,陈述的案件事实得不到有效印证,基本证据链缺失,代理律师陈伟峰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经过多次与公诉方沟通、补充材料,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成功取保。
面对法律一定要心存敬畏,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案发后亲友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及时解决并处理相关事宜。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