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2017年12月XX日,被告刘某某驾驶牌号为沪FYXXXX机动车在上海市闵行区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xxxxx元。2018年x月XX日,上海XXXXX司法鉴定所出具申医[2018]临交鉴字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某肢体交通伤,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六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X级、XXX残疾。其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XXX日,营养期XX日,护理期XX日。后期需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期间酌情休息期XX日,营养期XX日,护理期XX日。”原告因此发生鉴定费XXXX元。
2、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与双方辩论,被告xx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某
174,219.65元;并判处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某3,000元部分维权支出费用。
3、本案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与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扯皮,原告无奈在律师的帮助下诉讼至法院,并成功拿到自己应有的赔偿,最大程度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之前付出的律师费得到部分挽回,一审定纷止争,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
陈伟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