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本案中,凌某经查实,曾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但在会见及阅卷的过程中,辩护人认为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供述的其中一次的所谓的犯罪事实存有疑点。后经公安机关调取某酒店的登记记录及向相关证人核实,结合凌某供述,该次“容留”被法院在容留次数中删除。凌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传唤,供述犯罪事实,法院也在量刑幅度内给与了从轻处罚,以事实为依据,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本案中,辩护人发现凌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认定中有一次存在较大疑点,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法院因故中途休庭,检察院内部法律意见沟通后,仍然坚持对该次容留事实的起诉。法院后经核实,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删减了该次容留,并认定了自首,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处罚,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3、当代中国,总书记及李克强总理对毒品犯罪很重视,曾多次专门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近年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也有从严处罚的倾向。毒品犯罪,戕害身心,害人害己,有百害而无一利。在刑罚实务中,一般不适用缓刑。因此本律师建议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与生活。虽然本案中凌某涉嫌毒品犯罪,但其能在警察传唤后主动到案,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而且人不应该为自己不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及刑罚,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辩护人认为罚当其罪的处罚才能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心存敬畏,公民息诉止争。
**联系信息:**
律师:陈伟峰
律所:上海好运来律师事务所
陈伟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