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广成律师为一起非法经营案成功辩护,最终,被告人获得轻判,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辩护词》予以发布。
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
李广成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李广成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XXX依法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XXX在2017年4月19日,以证人身份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就已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经营墓地的事实;其次,被告人XXX在2017年8月5日,经太原市公安局XXX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即自动到案配合侦查,而且主动交代了其参与非法经营墓地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XXX在未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受到讯问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自动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XXX自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积极,表现良好,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见,本案中,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法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王XX、李X、王XX、XXX、李X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均可证明同一个事实,那就是,当时是XX村村长王XX找到王XX,要将墓地承包给王XX,并和王XX就承包墓地相关事宜(包括承包期限、承包价格等)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后王XX因人手不够才找到XXX,要求其参与此事。
可见,XXX并未参与承包墓地一事的协商、谈判和决策工作,是王XX已就承包墓地一事与XX村村长王XX谈成和敲定后才加入的,其更多是出于要帮助王XX的目的,其对于承包事项的谈判、协商和决策并未发挥作用。
2、本案中,XXX的分工为出纳,虽然其名义上的职责是负责收费和保管费用,但其实际上并无财务的支配权和决定权,每一笔财务开支,无论大小,都需要经过王XX的同意才能办理,这一点从开具给买墓人的收据(XXX为出纳,财会主管、经办、经手人均为王XX)以及XXX的讯问笔录当中就可以明显反映出来。
综上,本案中,XXX并未参与承包墓地一事的协商、谈判和决策工作,对承包事项没有起到决定作用,也没有财务支配权和决定权,墓地的经营和管理等工作主要由王XX负责,XXX只是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只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XXX虽然参与了非法经营活动,但其行为没有引起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更没有屡教不改,其属于因对国家法律不了解而发生的初犯和偶犯,而且情节较轻,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积极悔罪,而且当庭自愿认罪,表示要改过自新,应当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的老母亲年事已高,需要长期照顾,女儿正面临中考,其妻子长期无业,整个家庭的一家老小主要靠XXX一人维持生计,其被羁押后,家庭已陷入窘境,请法庭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六、被告人XXX一直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请法庭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李广成律师认为,被告人XXX依法构成自首,而且属于从犯,同时也具有其他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法庭未对其免除处罚,请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广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