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是涉及诉讼的最核心问题,有以下几点应特别注意。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最高。
证据效力的核心问题是真实性问题和关联性,而现今的PS技术、删除、复制、文件恢复技术,昵称修改等,让电子证据可信度受到影响,所以,对涉案关键电子证据最好做个公证。
第二,QQ、微信等运营平台不能提供即时通讯信息证据。
很多人认为QQ、微信等运营平台会保存通讯信息,这种理解和实际不符,对于微信、QQ、短信等即时通讯,一般情况下平台是不予保存的。这些通讯信息通常仅仅保存到用户终端。所以应当注重证据的保存,不要随意删除有价值的聊天信息。
第三,可以通过法院可以向平台获取的证据。
网民真实身份信息、登录日志、运行日志等信息、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平台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依法通知平台删除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法院进行调取。
第四,网民自助电子证据。
对网络直播、卖家沟通等渠道,网民获的商家特殊性承诺,可以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保存电子证据。对民间借贷的微信、支付宝转账、QQ聊天记录、视频录音等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完整版,经过剪辑的证据证明力会下降。民间借贷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通话记录,就可以完成缺乏借条的借贷关系认定问题,这远比仅提供转账记录孤证好得多。
最后,通过黑客技术、木马等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一般法院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