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菁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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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发布者:梁菁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2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12793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8民终4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邹某偿还欠款140000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19600元,一审受理费2716元,二审受理费3304元;被执行人方某某偿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赔偿律师费8400元,一审受理费1164元,二审受理费1416元。因被执行人邹某、方某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邹某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房屋,该房屋已另案首封,本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涉及到被执行人方某某债务部分,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某某进行听证,在执行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邹某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邹某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梁菁华,女,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毕业于广州中医药大学,多年来致力于法律理论的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8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