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竣工验收、审计结算都完成了,50万尾款却被“*杯”扣住
A公司承接了B公司发包的某大厦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需争创某省优质工程“*杯”,并约定如因智能化施工单位原因未获得该奖项,可按50万元计扣违约金。
项目完工后,工程于2017年完成竣工验收,验收证明载明质保期满、系统设备及安装无质量问题。2020年,工程经审计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989万余元,B公司已支付939万余元,剩余50万元尾款迟迟未付。
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案涉整体工程未获得“*杯”,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其有权计扣50万元违约金,因此工程款已经足额支付。对于A公司而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完成、资料也配合报送,却因一个并非由自己牵头申报的综合奖项被扣住5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最终选择通过诉讼维权。
二、办案经过
盐城印彬彬律师介入:从“条款字面”转向“归责主体与因果关系”
本案接受委托后,盐城印彬彬律师没有停留在“合同里有没有写50万元扣款”这一表面问题,而是迅速把争议焦点锁定为三个关键点:
第一,合同约定的“*杯”属于综合奖,申报主体到底是谁?
第二,整体工程未获奖,是否能够归责于智能化施工单位(A公司)?
第三,(B公司)主张扣款,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
印彬彬律师在梳理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资料、审计材料及付款记录后发现:案涉“*杯”系综合奖项,由土建承包单位(C公司)牵头申报,智能化单位并不负有独立申报义务。庭审中,双方均陈述该奖项由土建承包单位牵头申报。也就是说,A公司已经按约完成智能化施工,并配合提交施工资料、完成审计及奖项报送,但B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整体工程未获“*杯”系因A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
围绕上述事实,盐城印彬彬律师重点指导当事人固定并提交了竣工验收证明、审计结算材料、付款记录、资料报送及配合申报等证据,并在庭审发问中固定对方关于“综合奖由土建单位牵头申报”的陈述。代理意见中,印彬彬律师明确提出:创优条款中的违约金扣减,不能只看“未获奖”这一结果,还必须审查“是否因承包人原因”这一归责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不能把整体工程创优风险,概括转嫁给仅负责智能化施工的专业分包单位。
盐城推荐律师印彬彬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只是“打官司”,更在于把看似对施工方不利的“创优扣款条款”,拆解为可审查的合同解释、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问题,帮助当事人从被动抗辩转为主动论证,最终实现逆转。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令支付50万元工程尾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虽约定未获“*杯”可按50万元计扣违约金,但该奖项系综合奖,由土建承包单位牵头申报,智能化单位并不具有奖项申报义务。A公司已按约完成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提交资料完成审计及奖项报送。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整体工程未获“*杯”系因A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故其要求扣减50万元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尾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负担。盐城印彬彬律师通过精准的争议焦点归纳、证据组织和庭审发问,帮助当事人拿回了被“创优条款”卡住的工程尾款。
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盐城印彬彬律师。 工程款被以“未获创优奖”“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理由扣减时,尽早让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和履约证据,往往比反复口头催款更有效。
四、律师观点
盐城印彬彬律师:创优条款不是的“万能扣款键”
盐城印彬彬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出几个值得施工企业关注的新颖观点:
第一,创优条款要看清“申报主体”和“履约分工”。 综合奖往往由总包或土建单位牵头申报,智能化、装饰等专业施工单位只是配合角色。不能把整体工程未获奖的后果,简单归责于某一专业施工单位。合同解释不能脱离工程实际分工。
第二,违约金扣减必须审查“归责原因”和“因果关系”。 合同写“未获奖可扣款”,不等于可以当然扣款。关键要看是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获奖。至少应证明承包人存在质量问题、不配合申报或其他可归责行为,否则扣款缺乏事实基础。
第三,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确认、配合申报,是施工方的重要证据链。 本案中,竣工验收证明、审计结算材料、资料报送记录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施工方已经完成主要合同义务。施工企业平时要注意保存验收、审计、报送、沟通记录,避免只留口头承诺。
第四,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扣减工程款属于对施工方不利的主张,应就扣款条件成就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以“整体没获奖”代替“因智能化单位原因没获奖”。
印彬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