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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探析

作者:归玲昱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次举报


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探析

{导语}21世纪是股份合作世纪,是共赢经济新时代。股份股权将走进寻常百姓家,当出现此类纠纷之后股东究竟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华东某局为华东某公司的股东,2013117日上海某企业、休宁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与华东某局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并成为华东某公司的新增股东,增资款分三期进行缴纳。协议约定:如果增资方逾期缴纳增资款超过30个工作日,则守约方有权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选择如下处置方式:(1)按违约方实缴出资重新调整认缴出资及出资比例;(2)取消违约方在协议项下的出资资格;(3)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向华东某公司补缴欠缴增资款。休宁某公司、上海某企业未按协议缴纳增资款且超过30个工作日,华东某公司决定取消休宁某公司、上海某企业的出资资格。

上海某企业于201454日提起诉讼,该案诉讼系以华东某公司时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华东某局为被告、以华东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为:各被告连带向华东某公司赔偿19597.6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某企业提起的系股东代表诉讼。在该类诉讼中,股东只是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因此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必须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以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依据2013117日的增资协议、2014528日的股东会年度会议决议,上海某企业未能依约履行增资协议确定的第三期增资款的缴纳义务,已不具备华东某公司的股东资格。上海某企业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裁定驳回上海某公司的起诉。

【律师评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在公司怠于起诉时起诉的主体必须为该公司股东且在诉讼期间股东应当保持其股东资格。本案中上海某公司已丧失股东身份该公司没有代表华东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地位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的主体资格尤为重要,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何时成为股东却不影响起诉,我国采用“持股期限原则”,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如果公司成立未满180天,则只要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求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适格股东。

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还需有相应的恶意诉讼防止机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是与案涉不法行为没有牵连的股东,包括没有同意、默认或者追认过所诉不法行为的股东。

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股东代表诉讼也非常常见,因此更加深入的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股东及公司在公司利益受到内部或外部损害时,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有更加明确的维权方向,也有助于我们在诉讼中避免一些根本性错误,从而起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归玲昱,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等案件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