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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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电瓶车闯红灯致轿车司机死亡,被判刑并赔偿86万!

作者:常彦琴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3次举报


“我弱我有理”的观念,网上和生活中并不鲜见。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往往要“背锅”。

然而,最近杭州萧山的一起案件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

案情

回顾


电瓶车闯红灯

引发事故夺人命

2017年11月9日凌晨,任某(化姓,男,28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瓜沥东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四路交叉口处,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责任

认定

电瓶车主负主要责任

被判刑入狱,赔偿86.74万元

此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法院认为: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任某还需对被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处于无保险状态,而在实践中,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案件,肇事者的赔偿数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上。

该案中,赔偿近90万这样高额的赔偿数字,对于没有保险保障的平常人家,确实不是易事。

事发后,任某碍于经济能力有限,一度消极赔偿。在判决之前,任某都没有尽到充分的赔偿义务,且其又没有悔过及认错的积极态度,结合其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法官拒绝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广大非机动车主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会为恣意枉法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伞。

法律的威严在于教会我们懂得评估行为后果,懂得如何自处。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车主,养成良好的驾驶行车习惯,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会有「特权」。

来源:萧山日报、 萧内网萧山论坛、萧山法制、萧山法院


常彦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现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领域,土地纠纷和房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