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警方通报,1月22日17时许,一名男子在昆明市五华区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门口持刀致伤7人后,劫持1名人质。18时40分许,现场处置特警果断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安全解救人质。涉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造成7人不同程度受伤、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各位切记不传谣不信谣,小编仅就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虽然劫持者已被警方击毙,法律程序上不会对其进行审判,但,为起到警示后来者的作用,我们不妨一起看看劫持者的犯罪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哪些罪名?
劫持人质一般会构成绑架罪,但劫持者的犯罪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社会恐慌程度等也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场人民警察当机立断,使用武器将犯罪嫌疑人击毙
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最后,基于这次事件,以及我们执业过程中经常被当事人咨询到“律师啊,我孩子在学校受伤了,这个学校要不要赔偿啊”的类似问题,今天,我们想再和大家一起探讨发生校园人身损害或事故的法律问题。
校园安全是与每一个学生、老师、家长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说,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肩负起了监护学生、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该事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第三人(劫持者)已死亡,若其存在遗产,则按法律规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昆明劫持人质事件致1死7伤,令人震惊和痛心。劫持者为何走上如此极端的犯罪道路?但无论何因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借此小编想说,无论处于何种境地,切勿冲动偏激,极端行为不仅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难以挽回的境地,更可能会伤害到那些纯粹无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