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是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但是一般委托人是出借人的话,大部分的律师选择合同履行地作为起诉法院,但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有三个法律依据,目前都是有效的,都可以适用,该三个法律规范都指出,可以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三个法律规范分别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是,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原告所在地,原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可以起诉,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一般而言在民间借贷中,有些规范一点的借条会写明,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一般不支持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约定的情况又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逾期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以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一般支持,最高院的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上情况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一般是按照约定的期内利息计算逾期利息;
3、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最高标准都是不超过年利率24%,借条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约定利率水平在24%到36%之间的,如果已经利息已经支付过了,借款人要求返还,法院不支持;约定年利率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支付过了,要求返还,法院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借款交付认定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一般的小额民间借贷的证据就只有借条,借条基本可以认定两个事实:一是双方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二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自然人之间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是否提供了借款,应当由出借人一方举证证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张协议己实际履行的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如此,才能获得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及利益权利。
大部分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往往都是收到了款项之后才出具,如果没有收到所借的款项,借款人不会出具借条,这是一般民间借贷交易常识,或者说是交易习惯。然而,近年来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受理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产生的原因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以前的交易习惯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审判形势。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形成了一个习惯性操作或处理规则:以数额大小作为区分对待的分水岭。对于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但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出借人提供借条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这是由于民间传统借贷的交易习惯和具有的救急功能决定的,在借款人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应当还款。对于数额较大的案件,借款数额大小判断标准,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出借人必须提供已经交付款项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只有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审理中,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出借人的经济状况、钱款来源、交易习惯、借款用途、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果还是难以查清,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结合以上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和审判实践,提醒无论借款人或者是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金额应该要由阿拉伯数字和中文数字大写共同写就,防止不法涂改;
2、借条内容的书写,最好由借款人亲自手写、或者使用借条内容是打印好的借条范本,尽量不要出借人手写借条内容,借条书写署名时应当使用出借人携带的签字笔,防止借款人使用自己自动消失的消字笔;
3、借条的不要写成欠条、收条、借款协议等,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而是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收条仅仅表明出具人收到一定款项,欠条和收条都需要对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借款协议仅仅表示协议成立,如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仅凭借款协议一般不能证明借款交付事实,
4、验明借款人的身份,起码要要验看借款人的身份证,借条落款准确写上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可写小名、绰号等,如果可以的话写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摁上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