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淇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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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非法经营罪的异地被告人争取到缓刑适用

发布者:邹淇曲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的被告人郭某某收购麻黄草,之后,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况下,到内蒙古某镇被告人张某乙的草场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收购的麻黄草20吨,被告人郭某某当时支付货款14.37万元,另出具欠款11.63万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中的13吨转卖给被告人张某甲。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所购13吨麻黄草倒卖给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某乡利用麻黄草提取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杨某甲等人(另案处理),获得价款人民币32.5万元。201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卢某某等人抓获,同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乙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从被告人张某乙处收购的20吨麻黄草,除转卖给张某甲13吨外,剩余的麻黄草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点评及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张某乙的委托,向法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乙属麻黄草原产地的居民,虽未经许可经营麻黄草,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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