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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中应清楚的 几个法律风险

发布者:王正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610人看过

1998以后,随着我国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取消和按揭政策的实施,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促进了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商品房买卖作为很多老百姓一辈子最大宗的买卖活动,二手买卖市场作为商品房交易市场的重要领域,购房者是否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事关整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及幸福指数。因此,防范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尤为重要。

一、 房屋权利负担风险

二手房权利负担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司法机关查封,二是抵押。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应通过房地产交易行政部门查询房屋权利状况,搞清楚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而不能盲目签订合同。如果系通过房屋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购买房屋,也要督促中介机构配合调查拟出售房屋权利状况。同时,拟出售房屋不仅存在既存权利负担的风险,也可能存在房屋交易期间被查封的风险,这需要了解出卖人是否近期涉诉,因为如果出卖人作为被告涉诉,其名下房屋存在被诉讼保全的风险。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拟出售房屋被查封而不能正常办理过户登记,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事项。

二、 房屋交付时间的风险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以房屋产权部门进行登记为要件。可见,出卖人与买受人即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房款,出卖人交付房屋由买受人占用,未经登记也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手房买卖中出现一房数卖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降低上述一房数卖的风险,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的网签行为,增加房屋交易透明度以防止出卖人一房数卖。

买受人通过购房款项支付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房屋交付时间显得特别重要,如果双方通过《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出卖人即交付房屋,这一交付时间的约定对买受人非常有利,但实际交易中出卖人一般不会接受该条件。在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如果被法院查封存在救济困难甚至买受房屋最终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二手房买卖实例中多数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付清全款再交付房屋,如果买受人资金不足,系通过提供居间服务的房屋中介机构为买受人垫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或者买受人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款项支付房款,但房屋仍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款项的同时及时占用房屋,而不应等房屋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后再占有房屋。因为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卖人出卖房屋被查封,买受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权利救济。    

三、 首付金额负担风险

二手房首付金额与房屋年限、当地政策、评估价格以及出卖方的要求有关。按当前房地产政策,首付比例一般是30%,但如果买受人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可达50%至60%。

对于二手房买受人需特别提醒的是,二手房的贷款额是按评估价格计算的,而评估价比实际成交价低(房屋折旧及银行规避风险),二手房的首付要把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计算进去。二手房首付常常达到成交价的40%至50%,如果买受人购买二手房属于二套住房首付更高,因此,买受人如果对首付款认识不足存在支付较高首付款项的风险。

由于二手房的现房特点,同时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新建商品住房受到影响,二手房的特点得到更大体现,甚至在很多城市出现二手房价格倒挂现象。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仅表现在上述三个方面,还存在中介提供中介服务违规风险、市场变化对成交价格影响交易的风险、税费承担等风险买受人应充分评估尽力防范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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