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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的问题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2022年09月09日395人看过举报

1、数据库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数据库是一种新兴知识产客体。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应保护数据库权利人于数据库物质上和智力上的投资,激励新投入,促进数据库产业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保护社会公众对数据库内信息的合理合法获取和使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平衡数据库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数据库并不是简单的数据的集合,这些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都经过了系统或有序地编排,是针对某一信息的有序的集合,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

我国对于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的保护主要集中于《著作权法》。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也一定程度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了作用。《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而是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人是数据库制作者,权利限制是不得侵犯数据库内容的原有著作权。根据《欧盟保护指令》序言第17项规定的数据库的范围,任何一个存储在硬盘或者其他介质上的数据的集合,只要有检索数据的管理程序,就能够被认定为是一个数据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将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但不能妨碍构成该汇编的数据或材料本身的权利保护。

2、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数据库的侵权纠纷中,法院一般根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进行的合理支出,以及涉案数据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和市场价值,并侵权人、连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通常在一万到十万之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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