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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2022年07月18日 1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

近年来,各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广大投资者。但有时,约定的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很可能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该情况下通常有明确的借条或者还本付息、保底条款的约定,法院通常按照借贷关系要求还本付息。

本篇案例将以薛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分析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623元(原告薛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情简介】

薛某某与孙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2月,通过微信,薛某某表示愿意接孙某某推荐的30万三个月的理财,并且获得0.3的提成。2020年3月,薛某某通过浦发银行向孙某某转账30万元。同日,孙某某通过微信向薛某某发送《资管计划(私募资金)财产份额代持协议》,协议写明甲方为孙某某,客户名为孙某某。2020年6月,孙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向薛某某转账11800元,并通过微信告知薛某某“10800(利息)+1000(提成)”。2020年9月,孙某某作为北京华安合鑫投资管理中心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出资,认缴11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此后,薛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要款项,孙某某未予返还。

【争议焦点】

薛某某与孙某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律师代理思路】

我所郝建勋律师作为原告薛某某的代理律师参加本案诉讼,在深入研究下,我方搜集大量类似案例。郝律师判断本案表面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实质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因如下:

1.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30万元本金获取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固定的利息收益与投资理财的浮动性收益存在本质区别。如果本案涉及投资理财,也是被告使用原告的款项进行理财,在被告给与原告固定利息后,被告再赚取其中差价。从此可以看出,原告并未进行投资活动。

2.被告系个人占用了原告的30万元借款,该笔款项客观上也未用于投资理财活动,因此本案不可能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薛某某认为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孙某某认为双方之间应为委托理财关系。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孙某某向薛某某承诺其本金不受损失,并享有稳定收益,薛某某将资金转给孙某某进行投资,孙某某按照固定标准支付款项,并在其中取得一定的利息差。双方之间应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薛某某向孙某某转账,履行出借义务。孙某某应偿还薛某某本金,其未偿还本金,已经构成违约。薛某某主张孙某某返还3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案件感悟】

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较难区分,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己见。准确界定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对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资产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合同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投资回报和款项用途。民间借贷目的在于追求固定的利息回报,而委托理财对资产管理行为产生的超出固定收益部分应有约定。民间借贷的收款人可以对资金进行自由的支配,用途较为广泛,不受约束。而委托理财的用途仅限于双方约定的理财或投资行为,如私募资金、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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