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被告李某在归还原告黄某某之前欠款时向黄某某口头约定按相同利率再借款80000元,此后每年原告黄某某均多次以口头、短信、微信等形式催告对方还款,李某总是以资金紧张,过阵子再还为理由进行搪塞,考虑到两人为朋友关系,所以黄某某没有立即提起诉讼,但李某一直未向原告履行约定义务,故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郝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2014年8月24日,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万元,双方虽然未签订借款借据,但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是借款,故李某与黄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李某应当及时足额偿还相关借款,故对于黄某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辩称其已经进行还款,因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李某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通过黄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黄某某在2018年向李某催款,故其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李某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郝律师提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虽然未签订借据,但根据黄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佐证,能够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在借款后应及时主张还款并注意留存好相应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据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