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中经公司是畜牧兽医研究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提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东方诺贝向中经公司支付,待项目完成后再由中标机构退回。本案中,因为中经公司的员工要求用现金支付履约保证金,因此东方诺贝公司支付了现金并收到相应收据。但事后鉴定可知,收据上所盖公章为假。因此,中经公司不认可收到履约保证金,而东方诺贝公司则要求退还。
郝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来自于东方诺贝公司支付了现金,而收到的收据所盖公章为假,因此其难以证明确实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也就无从谈起退还保证金的问题。因此,法院需要从各个角度进行审查,以确认收款方与中经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关系。最终法官从交款地点、现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收据的真实性等角度综合进行分析,认为实际收款人与中经公司为代理关系,东方诺贝公司构成善意相对人,因此根据约定应当退还。
郝律师提示:
本案系因现金支付引发的争议,因现金支付不像银行转账存在可以查验转账信息,因此使用现金支付时应当格外小心。大额支出最好采用可核验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以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