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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辩护?”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2021年01月13日 1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XX、张X、郑XX、查XX,利用担任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人员管理、劝阻、制止、巡视小区加盖违规建筑等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装修人员财物,进而放松对小区内违规建设的管理,导致北京市顺义区XX地区XX别墅区产生大量违章建筑。

郝律师分析:

本案最初确定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相较于最终确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重罪。但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查看卷宗发现,本案当事人起初并无借违建收取钱财的故意,只是有业主找到物业主动要求对违建放松管理并给予一定钱财好处,在该背景下,物业各级管理人员在收受好处后对相应业主的违建情况给与放松管理。该行为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后,检察院在起诉时的罪名就变更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令刑法的上限大幅度降低。

郝律师提示:

在刑事案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至关重要,此后如何利用全部卷宗材料来证明律师的观点又尤为关键。律师作为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相较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某一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证据材料中去,并从中挖掘对其有利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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