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薇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5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白山市XX公司诉白山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XX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已由吉林省白山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9日作出(2018)吉0605行初5号行政判决。X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系XXX公司工人。2017年8月22日,宋某在工作中被电击从房顶坠落,被120救护车接往XX区人民医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后被转到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抢救治疗。出院后,XXX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XX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意为宋某认定工伤。XX区人社局于同日作出(2017)第08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区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有权予以受理并作出决定。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XX区人社局作出的(2017)第08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X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白山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XXX公司上诉称:宋某在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入院记录和医疗诊断材料证明,其入院前在家中干活时不慎自房顶坠落,并经其妻子签名确认。XXX公司认可其在工作时跌落的事实,但其受伤不能排除是在家中干活时所受,不能排除旧伤未愈,导致其身体素质下降而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XX区人社局答辩称:其作出的(2017)第088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宋某陈述意见称:XXX公司关于宋某在家干活受伤及旧病复发导致受伤的主张无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区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申请有权予以受理并作出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宋某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XX区人社局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作出的(2017)第08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