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谭某,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XX局
被告:江源区XXXX大队。
原告赵某与被告谭某、江源区XX局、江源区XXXX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赵松仁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