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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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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谭某、江源区XX局、江源区XXXX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宋薇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男,汉族,个体业主,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谭某,女,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系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XX局

被告:江源区XXXX大队。

原告赵某与被告谭某、江源区XX局、江源区XXXX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赵松仁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不予收取。


宋薇律师,吉林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执业于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民盟吉林省委法制专委会委员;吉林省青年律师训练营第一期营员;吉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白山
  • 执业单位: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620********1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