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薇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8日 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