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犯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从处罚根据上来说,交通肇事罪属于实害犯,即只有发生了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才能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四)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分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属于过失犯罪,且均造成了重伤、死亡等重大人身伤亡的危害后果。而在行为人驾车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这二种过失犯罪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以下简称《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为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只有犯罪行为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才有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可能。那么,什么是公共道路?2011年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对“道路”作了明确的界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界定公共道路的核心是是否用于公众通行。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外,如封闭的厂区、居民小区内、某些商场、体育场的停车场等并非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内驾车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值得探讨的是,因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不具有《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第(1)项至第(6)项的酒后驾驶、逃逸等情形的,是否应予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第(1)项至第(6)项明确规定了酒后驾驶、逃逸等几种恶劣情节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行为人不具备上述几种恶劣情节,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低,既然司法解释明确不具备上述恶劣情节该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该案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刑法第235条虽然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但该条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刑法第235条明确排除了交通肇事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可能。本书认为,行为人虽然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仍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不可否认的是,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既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但同时也是一种过失行为,既然行为人因其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危害后果,就应当承认,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犯罪构成。至于该条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仅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的特别法条和特别罪名(如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当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特别法条,不构成特别罪名(如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以普通法条和普通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的可能性。就上述情形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等重罪的构成要件,但仍有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轻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