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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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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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培训”合同诈骗案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93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许某等八人在蜀山区华润五彩城先后设立了合肥东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弘公司)和合肥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创公司),均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也没有工作岗位的需求和推荐。两公司采用“招转培”模式经营,在58同城等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来公司求职。许某等对求职的柳某、张某等26人进行面试并虚构称,交纳费用接受培训后,公司可以提供或推荐工作岗位并返还培训费。柳某、张某等26人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并通过现金或贷款交纳培训费334980.36元。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退赔款人民币326980.36元发还26名被害人。

  【典型意义】

  2020年11月10日上午,蜀山法院举办刑事案件集中退赔活动,向本案26名受害人发放退赔款,为受害大学生追回了全部损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由于应届毕业生刚刚走上社会,心地单纯且求职心切,一些不法机构便抓住他们的这些弱点和心理,挖好“陷阱”等人来跳。甚至在国家大力整治不良“校园贷”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打着“培训贷”“创业贷”“求职贷”“毕业贷”等旗号,采取更为隐蔽的营销手段向在校大学生违规放贷。毕业在即,合肥法院在此提醒各位毕业生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方面应该选择正规的求职渠道,不要轻信社交网络上陌生人发布的招聘小广告,警惕“黑中介”;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个人财产和个人隐私,不要提前交付押金、定金、报名费、培训费,不要随意在非正规求职渠道填报个人信息,谨防被骗。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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