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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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骗取顾客8000万,买房买车买写字楼,投资亏损超3000万!谁来买单?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76人看过

如果你有8000万

  你会怎么花?

  前不久

  赣州的吴某就体验了一把暴富的感觉

  她除了购买住宅、豪车

  写字楼、名牌手表等

  还炒期货、炒股、炒贵金属等

  但亏损超3700万元

  最可悲的是不但钱亏了

  人还被判了刑

  因为钱是骗来的!!!

  前段时间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

  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骗取客户钱财后,员工失联

  2019年7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于都县支行)向于都县公安局报警,称该行一名员工失联。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失联员工吴某,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原系上述农行营业部主任,曾任该银行于都工贸城支行行长。同时,通过调查发现,吴某曾在前一天(7月16日)发了一封电子信件至其办公邮箱,并通过微信提前告知同事,让其7月17日查看该电子信件。查阅信件发现,吴某讲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了多名客户钱财的事实。

  随后,警方发现,吴某已经逃往广东省珠海市。警方于7月19日前往珠海市香洲区,与农行于都县支行工作人员一起,将吴某劝说归案。

  利用职务办理虚假业务,

  她骗了近8000万

  通过警方调查及法院审理发现,2013年以来,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信托业务过程中,将客户带至其办公室,通过其办公电脑上操作,以出具自制理财凭证等四种方式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

  根据统计发现,吴某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杨某秀、张某凌、刘某辉、黄某、刘某清等31人的40个账户,其吸收客户资金可认定的金额为7969.8万元(包含案发前已兑付有凭证可认定的金额609万元和案发后已兑付金额341.6万元),涉及客户84人。

  与此同时,她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6名客户资金共计453.147086万元(包含真实理财产生的利息1470.86元),涉及客户6人。

  问:这骗来的钱已经被吴某花掉了,那么这些受了损失的客户要如何索赔呢?找银行还是找吴某?

  律师:本案中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银行进行索赔,银行赔偿给当事人之后,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存款人把钱存到银行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挪用了,这就属于银行监管不力的问题,证据上如果确实跟银行有关联的话,银行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法律点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

  2. 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 相对人为善意;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本案中:

  1. 吴某违反规定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推荐虚假理财、虚假信贷服务;违反银行关于理财、信贷等程序规定,属于无权代理。

  2. 吴某以营业部主任身份,对出具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3. 吴某办理的相关业务,相对人均认为自己是与银行签订协议,不知吴某系违规使用印章办理虚假业务,具有善意。

  4. 吴某与客户之间的协议、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吴某利用自己银行营业部主任身份、违规使用印章,为客户办理虚假信托、虚假理财业务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有效,银行应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经过一审、二审后,在终审中,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用于个人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吴某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2019年7月20日案发以来,吴某所在的银行已代偿了涉案客户的实际损失,共向本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及挪用公款中未兑付的涉案客户代偿7424.741982万元。因此,吴某应向该银行退赔上述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

  吴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上述银行7424.741982万元。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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