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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寄毒品给自己,构成运输毒品罪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人看过

以案释法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男子陶某利用快递邮寄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9年8月,陶某乘飞机从乌鲁木齐市抵达重庆市,将事先购买的毒品藏匿于重庆土特产中,通过快递将毒品寄至乌鲁木齐市其住处。

  随后,陶某返回乌鲁木齐市,准备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陶某的快递纸箱内,包含净重99.24克毒品。

  今年5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将陶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陶某坚称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不应构成运输毒品罪。

  承办法官介绍,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其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是构成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本案被告人陶某持有毒品后,虽然“人货分离”,但与被告人陶某携带毒品乘坐交通工具从重庆市运输至本市无异,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发生了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是99.24克毒品,仍采用邮寄方式将毒品从重庆市运输至乌鲁木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最终,陶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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