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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579人看过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有一种“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理念。但现代的立法思想,是要让刑事被告人在人身上失去自由的同时,经济上也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近期,固始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申请执行案件。

黄某是固始县马罡集乡人,2004年,因驾驶面包车将他人撞至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投案,并潜逃到郑州,后在公安机关通缉下落网,2006年,经固始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10万余元。黄某出狱以后,在其亲属的资助下做起了生意,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但经执行干警多次沟通,黄某拒绝履行民事义务,在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亲戚李某才得知其民事义务尚未履行,李某主动联系黄某的各家亲戚,凑够了部分执行款主动送到法院,并请求法院解除了对黄某的拘留。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我国法律对一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的评价,二者不能相互混淆,也无法相互取代,生效法律文书也没有“折扣”可打,必须要得到切实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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