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朱XX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与被害人黄XX等八名供应商约定为其经营的本市静安区中华新XXXXX号龙虾烧烤餐厅供应蔬菜、肉类、龙虾、啤酒、饮料等货物,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采用不付或者仅支付小额货款来骗取被害人货物,后又采用编造经营亏损、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等方法搪塞被害人,直至2018年9月初关店逃匿,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被告人朱XX共计骗取被害人黄XX等人人民币19万余元。
本案辩护人的在罪名辩护和金额辩护都进行了努力,由诈骗(重罪)变更为合同诈骗(轻罪),由20多万变更为19万(降档),最终获得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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