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冯XX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XX公司经营网络借贷业务,并由被告人宋XX负责XX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5年7月起,XX公司以支付6.5%-12%的年化收益为回报,通过“快点理财”APP平台,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XX公司的房贷业务和被告人冯XX、宋XX等人经营的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经营活动。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18年7月26日案发,XX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金额币种相同)29.8亿余元,未兑付纯本金金额达3.36亿余元。
作为冯XX的辩护人,我们进行了为期近1年的一次性兑付工作,最终在开庭前将未兑付资金降低到9000多万,冯XX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