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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泉州XX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陈秀飞 | 点击:3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执行人福建XX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6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泉州XX公司给付手续费115768.96元、代垫货...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福建XX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6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泉州XX公司给付手续费115768.96元、代垫货款XXX.99元、代垫堆存费、汽运港口费、代理费、复检取样费共计XXX.45元、库存一切险保险费5939.14元、银行费用16454.24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1676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105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19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XX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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