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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公司债务追诉期如何认定

发布者:崔彬彬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公司法 |565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公司债务追诉期如何认定

追讨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约定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公司破产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还要还债吗

债权人的债务在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但在那之前,破产财产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剩下部分再来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首先,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其他费用和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后,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但存在特殊情况,股东要对未清偿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实,包括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情形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

其他情形,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者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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