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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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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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和北京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雷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蓝天委托我做其代理律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我们胜诉。

       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朱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某公司返还我购房定金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卓越昌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朱某和某公司在案外人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欣麓园xxx房屋出售给我。合同签订次日,朱某向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0万元,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出台《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级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该政策导致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政策出台后我找到卓越昌泰公司沟通并要求解除合同,但卓越昌泰公司以手头没钱予以拒绝。我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卓越昌泰公司也应将所收房款返还给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卓越昌泰公司与朱蓝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后,约定于2017年4月1日前提供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材料、签署全部文件,但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导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法依约履行。现朱蓝天要求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进而要求卓越昌泰公司退还房屋定金50万元,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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