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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之事故责任认定的评定原则以及救济渠道

发布者:聂俊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155人看过


首先,大家需要先了解一下成为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力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比如超速驾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车辆制动功能是否有效、是否按照信号灯行驶、机动车是否让非机动车先行、左转是否让直行先行、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等等。

其次,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在拿到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后,会进行一个原因力分析,即交通事故的甲方(乙方)有哪些违法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原因力,然后综合双方过错的数量,以此确定双方责任比例的承担,是全部责任和无责,还是主责和次责,亦或是同等责任。

例如,甲(行人)在信号灯为绿色的情况下由北向南沿着斑马线步行,乙驾驶机动车在信号灯为绿色的情况下由南向西左转,过程中撞伤甲。此种情况下,甲是毫无过错的,而乙却有两点违法行为,1、左转未让直行,2、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乙,在进入路口以及通过路口的过程中,要时刻仔细注意整个路口的通行情况,此案例中,乙显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致撞伤甲。而且,乙的两点违法行为,对于该事故的引起均具有作用力,综上,甲没有违法行为,乙有两点违法行为,所以乙应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无责。


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有没有什么救济渠道呢?
当然有的。
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该规定,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复核。因此,是可以进行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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