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刑法法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十一)主要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定罪量刑标准的“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二是提高了本罪的量刑,将第一档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最高刑罚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增加了犯罪成本,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1)根据行为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常人的经验和知识是否应当知道;(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是否明显低于应当的市场价格和质量;(3)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有过被投诉与行政处罚经历。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3.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较大的损失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销售金额本身的大小仍然应当属于衡量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的重要参照,而且实践当中违法所得数额不易界定与计算,所以,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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