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俊,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7,398元并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以37,3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739.8元(37,398元的10%)。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单某工人工资款37,398元,还款日期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还,承诺支付10%违约金。该款实际系被告向原告之借款。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
被告田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被告要求介绍工人为被告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2020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单某工人工资款37,398元,还款日期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还,承诺支付10%违约金。至期,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田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田某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1999年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单某借款37,398元;
二、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某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739.8元;
三、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某上述借款的利息损失(以37,3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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