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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丨最新版2020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者:林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889人看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片

202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案件才一律适用城乡统一标准,此前仍需区分城镇农村。


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指标
全市居民
城镇常住居民
农村常住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69442
73615
33195
人均消费支出(元)
45605
48272
22449
来源:上海市统计局




2020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1

死亡赔偿金
≤60岁
1388840
61岁-75岁
69442×(80岁-实际年龄)
>75岁
347210
2
残疾赔偿金
≤60岁
1388840×伤残赔偿系数
61岁-75岁
69442×(80岁-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
>75岁
347210×伤残赔偿系数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18岁
45605×(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60岁(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45605×2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61岁-75岁
45605×(80-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岁
45605×5×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4
医疗费
凭正式票据,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一起主张
5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可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6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7
交通费
凭正式票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产生)
8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数
9
营养费
20-40×天数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
1
1
财产损失
实际财产损失,需举证证明损失情况
12
家属处理事故合理费用
因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13
丧葬费
6个月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伤残赔偿系数,若死亡则按50000元计算
15
鉴定费
凭正式票据
16
律师费
凭正式票据,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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