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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什么

发布者:钟洋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50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

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不具备相当的履行能力却诱使对方签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逸及其他诈骗行为。实践当中要注意区别普通的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最主要的是在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相关案例:
2016年8月初,向某认识了一位喻某的男子,对方声称自己是石柱县某工程的负责人,并虚构某标段土建工程项目,为了骗取了向某的信任和钱财,喻某刻意隐瞒其不具有该项目的发包资格、未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与向某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喻某的公司将位于石柱某地段的工程,以每平米340元的单价承包给向某的公司,进场时间定为2016年8月30日。

未曾多想的向某随后以转账的方式,向喻某支付了20万元的合同履职金。转眼间,到了双方约定的进场开工时间,待向某前去工程现场时才发现,喻某根本不是该工程的负责人,也没有合同中提及的施工项目,此时向某赶紧联系喻某,但对方已经联系不上了,此事犹如晴天霹雳,狠狠的砸在向某身上,向某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求助。

接到报警后,沙子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取证,经过长时间的大量细致调查,民警成功掌握了该案的关键证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喻某的下落,后成功将嫌疑人喻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喻某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多方努力,民警成功帮助向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和公司声誉。

目前,犯罪嫌疑人喻某已被石柱警方羁押,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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