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岗律师
刘晓岗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云南-玉溪专职律师
13308770599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3:00

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刘晓岗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8次举报
2023-11-22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

以下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其他情形。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事后防卫是不是正当防卫

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而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事后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吗

事后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针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不同,防卫过当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只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需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在防卫时间上没有超越必要限制。而事后防卫则是在已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行防卫。

事后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明知侵害已经停止而仍继续防卫,即加害于侵害人,这种行为就是报复侵害,是一种故意犯罪。

(2)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仍继续防卫,这属于一种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刘晓岗律师(联系电话:13308770599)系云南八谦(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以来秉承精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八谦(玉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云南八谦(玉溪)律师事务所
1530420********72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