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条来看,重婚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一是自己已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的;二是自己本身没有配偶,但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别人结婚的。具体如下图:
也就是说,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并不一定存在两段婚姻,一次结婚亦有构成重婚罪的可能。
有两段合法有效的婚姻肯定是构成重婚罪的,这点不再赘述。那么未经合法登记,仅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是否能构成重婚罪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纵观法院历年的裁判文书可知,在重婚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林福久重婚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254号】中写到:“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虽与他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视为已结婚,可以构成重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国在刑事领域认可事实婚姻,但在民事领域,自1994年2月1日后,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必须经民政部门登记。
虽然 “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可构成重婚,但这一状态很难被证实,因为同居关系比较私密、隐秘,很难调查取证,而且调取的证据亦难以达到证明标准。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许多富人、贪官包“二奶”、养“情人”,但他们却并未被认定为重婚,证明难度可见一斑。而且观察法院认定重婚罪的判决书可以了解到,大部分作出有罪判决的文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认,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单纯通过证据来定罪的判决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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