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已经成为大部分中国家庭的标配。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子也成为夫妻离婚时争夺的重点。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婚后形成的,但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就一定不能是夫妻共同房产吗? 这可未必呢。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至离婚登记间的这段时期则为《婚姻法》中所叙述的“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夫妻双方的财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也以结婚登记为分界点。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房产虽然在婚前购置,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在购房时已有结婚意愿,如双方已经实际同居生活、举办婚礼或者女方已经怀有男方的孩子等均可作为双方具有结婚意愿的证据,那么法院在认定房产性质时,也可视个案情况而作出合理认定。 一方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离婚时,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双方具有结婚意愿,购置房产的日期距离双方登记日期较近,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际分割房产时,即使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会简单机械地对半分配,一般会按照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分配。 其二,双方不具有结婚意愿,但是婚后双方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产权变更或者该协议已进行公证。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定该协议为赠与协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可撤销;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不可撤销。因此,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对份额未进行约定,一般会对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