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对标对表、落细落实全会精神,紧扣“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切实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
五部门联手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假冒伪劣违法犯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部署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电视电话会议9日在京召开,五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是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执法行动将聚焦案件查办,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
最高检首次启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近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最高检部署开展的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刚“收官”,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便接过了“接力棒”。这一次,最高检将从福建省、河北省、贵州省检察机关抽调“精兵强将”分别对陕西省宝鸡监狱、广东省从化监狱、湖南省坪塘监狱开展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中的"其他途径"都有那些?
裁判要旨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若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或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提起侵权诉讼等途径予以救济时,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12年6月12日,建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建材批发、碎石加工。其中,司威世出资50万元,持股50%,黄富强出资30万元,持股30%,杜甫出资20万元,持股20%。
二、2013年2月16日,建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引进李发贵、韩尤直两名新股东,成立建材公司二厂,二厂独立核算,并由李发贵负责经营管理。
三、此后,黄富强、杜甫与司威世产生矛盾,并以司威世涉嫌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
四、2014年4月24日,司威世以黄富强、杜甫中饱私囊,侵占公司财产,股东间长期矛盾,其作为董事长无法正常履行职,公司任何事务均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散建材公司。
五、但是,司威世并未通过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方式,解决股东间争议,也未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之诉或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本案经巴楚法院一审、喀什中院二审、新疆高院再审,最终判定不予解散公司。
裁判要点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解散公司的条件即是否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治理状态方面构成了冲突和僵局,从而使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解散纠纷系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时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其设定目的在于弱势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如果,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穷尽了内部一起救济手段,或是提供其已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仍不能解决公司目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的相应证据,且解散公司并不是解决股东之间矛盾和公司运行障碍以及维护股东权益的唯一办法和途径,现行公司法有足以维护股东各项权益的规定和制度,如股东可以通过对内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等,则法院不能直接干预公司自治,要求解散公司。
本案中,建材公司解散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司威世作大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司威世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享有资产受益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时,应当且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专家建议
首先,对于欲发动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来讲,务必理解公司解散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措施。因此,当事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也是法院受理和裁判的条件之一。
另外,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和案例研究,“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一般指以下四种途径:第一,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化解公司僵局。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来化解股东会僵局状态。第三,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人事任免、转让股权和请求公司回购以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第四,股权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职权,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本文延伸阅读部分列举了四则涉及“其他能够解决的途径”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司威世与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新民申1278号】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问题,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立法目的分析。公司解散纠纷系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僵局时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其设定目的在于弱势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
由此可见,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希望公司通过公司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必要前置性条件,只有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公司僵局时,才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本案中,司威世虽称黄富强和杜甫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解散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司威世作为巴楚县乾龙建友建材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彻底解决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和冲突。司威世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及享有资产受益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时,应当且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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