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铁军普法 | 每日学法 | 2020.7.13 星期一 最高院:股东会可以决议分配公司的资产吗?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公司法 |398人看过


铁军律师团每日普法

裁判要旨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未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分配公司财产,而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条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主要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案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转让款分配方案分配的并不是公司的利润,而是公司财产收入,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黄日高、何成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229号】

争议焦点

股东会可以决议分配公司资产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013年5月27日,童乐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下属控股子公司童乐乳业公司的100%股份以1.2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成贤,并将该股权转让款进行了分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条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主要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未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分配公司财产。案涉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转让款分配方案分配的并不是公司的利润,而是公司财产收入,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黄日高不能依据该股权转让款分配方案享有对童乐物业公司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黄日高的起诉,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原作者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望海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