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铁军普法 | 每日学法 | 2020.6.8 星期一 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73人看过


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这一白皮书是真实记录中国抗疫艰辛历程的重要文献,约3.7万字,包括前言、正文和结束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中国抗击疫情的艰辛历程、防控和救治两个战场协同作战、凝聚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延期:10月底客观题11月下旬主观题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发布通知:原定于2020年9月5日、6日举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暂定延迟至2020年10月底举行,原定于10月17日举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暂定延迟至11月下旬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工作安排,以司法部公告为准。


  司法部发布实施20项行业标准

  司法部发布公告,公布《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体系》、《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编写规则》、《法医毒物分析方法验证通则》等20项行业标准,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入推进司法保护 严惩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要求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国家信访局自6月8日起恢复接待群众来访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自6月6日零时起调整至三级,据此,国家信访局将恢复接待群众来访。来访群众进入接待场所,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服从工作人员引导,保持安全距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核查。有体温异常等症状的,请及时就医,不要进入接待场所。


  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已获立案,曾因“强奸杀人”被羁押15年

  被羁押15年后,曾因强奸杀人被判无期徒刑的张志超,于今年1月13日被山东高院再审改判无罪。此后,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元。日前,临沂中院已立案。


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铁军律师团每日学法


案情回顾


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某共计105100元。之后任某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当庭验证支付宝账户“138XXXXXXXX”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为“任某某”。舒某还当庭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某”。舒某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任某某多次频繁借款,但未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好友信息截屏、支付宝账单截屏、光盘、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某。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故对舒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微博、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年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大律Live、法思法律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原作者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望海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