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身后规划的总纲,遗嘱一定要有
财产的安排只能够在生前或者身后进行。而身后财产的安排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
换而言之,所有生前无法安排、没来得及安排的财产都会全部自动归入身后安排的行列,而在身后安排的方式中,遗嘱安排是唯一能够按照被继承人意愿进行安排的方式。因此,作为身后规划的总纲,遗嘱是必须要有的,这也是家族信托所无法替代的。
财富安排中,家族信托有哪些亮眼的功能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还需要设立家族信托呢?或者说,家族信托能够在遗嘱的基础上进行哪些补充增强,而自身又有哪些独到之处呢?
首先,家族信托是为数不多的能够让原财产所有人保留控制力的生前财产安排。相比于身后财产安排,生前财产安排的优势是不必经过继承程序,避免了时间精力的浪费,减少了家族争产事件发生的可能。但生前财产安排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既想把财产转让出去,又想继续对财产保有一定的控制力,该怎么办?家族信托能够完美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如果家族信托在生前设立,那么信托财产可以不经过继承程序交给受益人。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只要有任何的利益相关人提出异议,继承程序都很可能演变为经年不休的诉讼,这也是身后安排最大的烦恼。而生前设立的家族信托能够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最后,家族信托具有保密功能,能够让不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甚至是同一个家族信托的多个受益人之间不知道彼此,不知道信托财产的全貌,这样也就有效减少家族内部争产的可能。
从迈克尔·杰克逊的遗嘱信托看遗嘱和家族信托
迈克尔杰克逊(MJ)的家族信托很有意思,这是一个通过遗嘱设立的家族信托,也就是这个家族信托在MJ逝世后生效,所有的信托财产也是通过遗嘱安排的方式进入家族信托。
那么这样的安排有什么特别之处吗?一般而言,在有条件设立生前信托的情况下,不建议设立遗嘱信托。因为,遗嘱信托彻底丧失了上文提到的以家族信托进行财产安排的三个优势。比如说,MJ的遗嘱依然要经过继承程序,而且对这一安排不满的家人仍然可以针对遗嘱安排提起诉讼。而一场针对遗嘱的诉讼会将所有的相关文件都披露给案件的当事人,这意味着MJ的家族信托没有任何保密性可言。
既无法在生前控制,也无法逃避继承程序,更加无法保密,那么MJ为什么要设立遗嘱信托呢?比较合理的答案只有一个,MJ不希望直接把遗产给予家人,甚至不希望家人插手遗产的管理——他们只需要从遗产的管理中获益就好。所以可以看到,MJ任命两个与家族根本无关的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一位是他的密友,一个是他的律师。他坚信这两个人能够管理好他的信托,贯彻他的遗愿。
综上所述,遗嘱和家族信托并不存在什么相互替代的关系,但是在财产安排这个视角下,家族信托既可以作为生前财产安排的工具,也可以作为身后财产安排的工具,能够有效的补充遗嘱安排所不能顾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