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网友王某)问:在2008年2月,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并约定明年二月结婚。之后李某要求我给付礼金1万元给其父母,由于我和李某均在外打工,就由我的父亲将1万元交由李某父亲。同年7月,我与李某因关系不和而终止恋爱关系,我支付她的1万元礼金能否要回?
刘天君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要求返还彩礼一方需要证明给付彩礼的数量和价值,如果仅是给付现金、礼物等,没有证据的话也很难主张。从恋爱到结婚应是感情的纯洁融合,不应以财物索取为前提。你基于婚约向李某之父给付礼金1万元,但中途感情不合而解除恋爱关系,李某理应返还收取的1万元礼金
二、(长沙网友张某女)问:我与吴某在2010年4月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结婚登记是在2011年6月办理,我的父母在2010年8月以我的名义购置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我的名下,现感情不和想要离婚,请问这套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
刘天君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双方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你的父母在2010年8月为你出资购房时,虽然你们已经办理结婚仪式,但是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仅以办理结婚登记为依据,事实上在2011年6月前,你和吴某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该房屋应认定为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如你的父母在购房时没有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你与吴某共同所有,则该房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视为你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东莞网友李某女)问:我与丈夫张某在2012年结婚,并签订了夫妻财产的协议书,约定婚后的工资收入、投资收入等归各自所有,但是并没有到公证处公证,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离婚时财产分割可以以此为依据吗?
刘天君律师答:(一)夫妻财产约定本质上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必须满足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据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要经过公证,只要该份协议系你们夫妻共同的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该份协议对夫妻双方即具有法力约束力。是否选择公证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的,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
(二)关于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只要该份协议书真实有效,离婚时应按照该份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四、(深圳网友朱某)问:有所房子,房产日期在结婚证日期之前。如果将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请问这算不算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假如儿子离婚,女方能否分到房产?
刘天君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乙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于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结婚后,才过户给儿子,那么算作对他的个人赠予。当然,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即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女方就可以分到房子的份额。
五、(广州网友张某女)问:我与丈夫2005年结婚后,就一直在家中操持,无工作,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本人在婚前就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现在男方想要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刘天君律师答:(一)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应归男方所有。
(二)虽然你在婚后一直持家并未工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收益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对此明确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如果你没有其他住处,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以其个人财产给予帮助。
六、(佛山网友秦某)问:我在2010年6月与妻子王某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有一个女儿,但2015年年初王某无故要求离婚,后来才知道,一年前她与单位同事赵某就已经发展了婚外恋情,这样是否可以要求妻子王某净身出户及赔偿我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
刘天君律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有外遇的乙方虽然存在过错,但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外遇一方就应当少分或不分得财产,净身出户的说法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看出,虽你妻子存在外遇情况,但是并不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