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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17名外嫁女集体维权,铁军律师团助其确认村民资格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12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惠州17名外嫁女集体维权,铁军律师团助其确认村民资格

 

【案情简介】

原告章某等17人均出生于广东惠州某街道办某一村民小组,户口从未迁出。1992年某土地资源开发公司统征了章某等17人所在的某一村民小组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受各种因素影响,征地手续无法完善,该项目陷入停滞。

时至2007年5月为了解决好各方1992年留下的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管理委员会、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某一村民小组三方签订《征地补充协议书》,《征地补充协议书》约定,因1992年的征地现向原告所在村民小组支付补偿款、新村住宅房屋以及回拨地等权益,但该村民小组对上述利益分配时其分配人员名单却将原告排除在外,原告无法获取某一村民小组补偿款、新村住宅房屋和回拨地的分配,原告为此向某一村民小组提出要求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获得补偿款、新村住宅房屋和回拨地房屋分配的权利,但某一村民小组却以原告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给原告。

2016年11月27日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某村某一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和乙方惠州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双方采取村企合作方式开发属于某经济合作社的征地回拨地,甲方可分得项目土地建成的住宅、商铺、车位等物业,并且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无偿赞助村民的生活补助,另乙方以每平方米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收购甲方应分配的物业住宅中住宅面积6,500平方米,收购总款为4,225万元,此款项支付到甲方后具体分配方案由甲方负责解决。

2017年4月,某村某一村民小组召开会议作出“某一村民小组2016年村企合作生活补助款及房屋分配会议方案决议”,对《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中某一村民小组可获得的征地补偿利益进行分配,决议主要内容为:1.按现可享受分配生活费人数分配2,000万元生活补助款,此笔生活补助款分配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分配完毕。2.每户按住宅面积100平方米计算,为人民币65万元返购给开发商,在每户房屋分配时,扣除100平方米住宅面积给开发商。3.房屋分配于2017年5月30日截止分配,超过时间出生及搬迁入户人数不可参与房屋分配。决议作出后,某一村民小组仍以原告是外嫁女为由,没有向原告支付生活补助,也没有给予原告参与分配房屋和获得房屋返购款的资格。

【律师代理诉讼】

章某等17人多年维权无果,心里已经对自己能得到村里分配征地补偿利益感到绝望。经过朋友介绍,章某等17人慕名找到了对农村外嫁女维权问题深有研究的铁军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天君教授寻求法律帮助。刘天君律师对张某等农村外嫁女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深感同情,当即决定带领团队成员为章某等人维权,铁军律师团在刘天君律师的带领下,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和证据,为全面依法维护章某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二步走的策略,第一步通过行政诉讼促使某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确认章某等17热具有某村某一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第二步通过民事诉讼诉某村某一村民小组侵害章某等17人民事合法权益,最后解决章某等人与其他村民同等享受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依法维护惠州17名外嫁女合法权益策略决定后,铁军律师团派出钟华律师前往该村与章某等17名外嫁女见面,指导章某等人收集有关证据,钟华律师并且到某街道办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等相关组织调查取证。在经过充分准备后,铁军律师团钟律师和唐律师前往惠州市博罗县法院办理17名外嫁女行政不作为案件立案工作,2018年1月4日,章某等17名外嫁女诉惠阳某区某街道办行政不作为一案全部得到立案。

【人民法院判决】

2018年4月20日上午11时许,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首先对章某诉某街道办行政不作为一案开庭并当庭宣判,作出(2018)粤1322行初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具有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某村某一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法定职责,被告需在60日内作出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某村某一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行政决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

至此,铁军律师团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代理原告章某诉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行政不作为,以原告全面胜诉结束。

【行政机关决定】

人民法院对章某行政诉讼案宣判后,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积极作为,主动联系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承诺尽快作出对章某等17名外嫁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行政决定,并且希望另外16名原告撤诉。很快,在2018年3月7日,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对17名外嫁女中的代表杨某作出认定杨某具备其所在村民小组村民资格的行政决定书。随后,惠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从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即章某案判决后在一个半月内陆续对章某等17名外嫁女分别作出了确认具有某村某一村民小组村民资格的行政决定书。鉴于章某等17名外嫁女集体维权的第一步目标全部实现,铁军律师团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代理另外16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了行政诉讼,从而也避免了因诉讼而拖延维权的进程。

【成功经验分享】

本案法院当庭判决原告章胜诉,确认了被告具有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某村某一村民小组村民资格的法定职责,是成功维护农村外嫁女权益的典型案例。铁军律师团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代理原告胜诉,成功经验有二:一是代理律师大量收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规定,细致研究广东省地方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同时研究收集研究类似案件判例,找到充足认定被告具有法定职责法律依据和判例。二是代理律师在诉前指导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搜集被告行政不作为证据充分,在法庭上掌握了主动,击败了被告代理律师的狡辩,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有多次申请被告行政决定的证据,而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的胜诉,为原告外嫁女维权开展第二步维权打下很好的基础,铁军律师团成员表示继续支持惠州外嫁女依法维权,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广东国鼎律师所唐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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