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村民任某华被控寻衅滋事,律师成功辩护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8日,肇庆某村委会对要东村片蕉地承包进行招标。由于招标现场没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参加投标,一队队长任某华便和一队队员代表离开了招标现场。当任某华回到家中后,村主任打电话告知任某华有人以低价中标。任某华认为投标时间已经过时,而且现场没有一队代表在场,招投标程序不合法,应安排时间重新招投标。任某华返回村委会现场与其他两队(二队、三队)队长进行理论,双方发生了口角。因各方争议较大,有关土地承包的招投标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保护自己生产对利益,一队召开了队员代表大会决定属于一队的蕉地分给队员耕种,2018年1月9日至1月14日,一队队长任某华带领队员开始丈量划分一队的土地,丈量过程中为方便拉线,负责丈量的村民将一队地上一小部分香蕉树砍倒。2018年1月30日,报案人任某开向肇庆某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投标承包的香蕉园被任某华等人砍伐,造成损失4万余元,某派出所随即以任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任某华拘留,任某华被关押在肇庆某区看守所,肇庆某区公安局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任某华。
事态紧急,任某华的两位儿子为救其父免受不白之冤,慕名找到了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刘天君律师。刘天君律师安排时间听取案件经过后,分析认为需要调查清楚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涉案香蕉地本次承包招投标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砍伐的香蕉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合法转移给报案人任某开?三是犯罪嫌疑人任某华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刘天君律师安排助理钟华律师马上到现场进行调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有关规定,以及蕉树的价格如何认定等问题,最后在公安局把提请批准逮捕任某华的意见书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院第二天及时跟进该案,与检察院侦察监督科负责人及时汇报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且提交了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线索,在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以任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对谢某华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8日将任某华释放。
【律师辩护】
(一)该案应属邻里之间经济利益产生的民事纠纷,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1.该案起因是因肇庆某村委会拟对要东村片蕉地招标承包,一队与二队和三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招标结果产生争议。2.犯罪嫌疑人任某华等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3.嫌疑人任某华并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其砍伐的蕉树是在一队的土地上,这属于一队的财产,不存在毁坏他人财产的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任某华不符合逮捕条件。1.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任某华实施犯罪行为。2.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并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所砍伐的蕉树数量较少,而且据上一任蕉地承包者陈述,其不继续承包蕉地并且连押金都舍弃的原因是,该片蕉树不结果无经济价值。3.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砍伐蕉树的原因在于执行一队队员大会分田决议。任某华带领队员砍伐蕉树,是处分自家生产队财产,没有侵犯他人财产。
(三)招投标程序不合法,所谓中标人还未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不符合我国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出租土地招投标程序。招投标行为有失公平公正,报案人任某开没有合法取得承包权。
【成功经验】
本案中有关村民集体土地出租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集体土地出租招投标是否有效非常重要,直接影响该案谢某华涉嫌寻衅滋事罪是否符合该罪客观要件的问题。铁军律师团律师在接受任某华的近亲属委托之后,一方面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检察院对嫌疑人任某华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另一方面亲自到当地对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土地招投标程序,香蕉树价格认定,砍伐蕉树实际数量测算等问题的实地调查,为当事人寻找无罪的证据。通过铁军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公安分局只能依法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其回家。铁军律师团律师专业奉献精神和过硬的专业水准再次得到当事人的信赖。
(广东铁军律师团成功案例,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唐坚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