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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被告抢劫,检察院起诉寻衅滋事,律师作无罪辩护,赵某获90093.72元国家赔偿款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5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被告抢劫,检察院起诉寻衅滋事,律师作无罪辩护赵某获90093.72元国家赔偿款

                                  

案情简述:

2016年4月12日22时许,赵某(化名)和另外四名男子(姓名不详)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某街道一无门牌沐足店内,赵某等四人下车,赵某一人进入店内,与当时在店内的二名女性杨某和罗某发生了争吵,赵某持铁铲砸碎了该店面玻璃。次日,民警接到杨某和罗某的报警,杨某和罗某称赵某持铁棍砸烂店内电视机、玻璃门等物(经评估核价人民币3115元),并抢走杨某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台iphone5手机(经评估核价人民币2891元),抢走罗某一台iphone6手机(经评估核价人民币4830元)后逃离。2016年6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将赵某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

案发后,赵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了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代理,经过两位代理律师的努力,检察院认定赵某抢劫罪证据不足无法成立,又拟改为赵某触犯寻衅滋事罪准备立案起诉,但刘律师和钟律师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具有主观上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恶意,也无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坚持认为赵某无罪,并为之作无罪辩护。案件在刘律师和钟律师的代理下,赵某得到了无罪释放的结果。因检方的过错对无罪的赵某进行了长达348日的刑事拘留,刘律师和钟律师为赵某提起国家赔偿,最终人民检察院决定赔偿赵某90093.72元国家赔偿款。

律师辩护:

在赵某亲属慕名找到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代理之后,刘律师和钟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分析案件存在的疑点,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意见,向检察院提出以下问题:1.赵某某去该店捣乱砸玻璃的目的动机是什么?2.本案是否存在报案人受他人指使报假案的可能?3.报案人称赵某实施了抢劫行为证据是否充分?4.侦查人员询问赵某的口供是否存在取证不合法情形,是否应当依法排除?

检方在仔细思考查实刘律师和钟律师的申诉之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变更了立案起诉赵某的理由,由控告赵某抢劫罪转变为控告赵某寻衅滋事罪。2017年1月10日白云区检察院仍然以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赵某无故对白云区某店面进行了暴力破坏,使用铲子等器物对该店面玻璃击打造成店面玻璃破碎,并且砸毁该店电视机等物品,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检方的控诉,刘律师和钟律师据理力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提出律师代理意见,向检方提出:1.本案被告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周某的行为是否对不特定公民的人身或公司财产造成损害?2.本案被告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周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

人民检察院决定:

2017年2月14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刘天君律师和钟华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赵某作无罪辩护,在诉讼过程中,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17年5月15日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因该案的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撤回起诉。随后2017年5月18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周某不起诉的决定,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17年6月,赵某继续委托刘律师与钟律师代理起诉国家赔偿,2017年10月19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穗云检赔决(2017)18号决定书决定给予赔偿请求人赵某侵犯人身赔偿金90093.73元,至此,赵某在刘律师和钟律师的代理下从被控抢劫罪变更为被控寻衅滋事罪,最终得以无罪释放,并获得了国家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成功转变。

成功经验:

一、及时掌握案件进程,一个刑事案件具体到那个阶段了,包括法院审理阶段,立案到结案通常2个月内审结。时间已经过了多久了,还需要多久就必须结案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律师做的事情,我们是否已经都去完成了。这个很关键,有些东西,我们是不能够忘记的。时间过去了,很多东西都已经定性后,就难以改变。

二、多与法官沟通,作为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是有权利去跟法官沟通案件的情况的,有些东西我们该跟法官沟通的,就应该及时的去跟法官沟通,把我们的对案件的看法,及一些其他情况,跟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三、及时跟进任何一件需要办理的事情,并指导当事人做好这些事情。比如缓刑需要当地司法局的同意接收函及社会调查报告等。这些东西我们要当事人及时的去跟司法局沟通,做好司法局的调查配合工作。并及时跟进司法局的回复函的邮寄情况。提醒当事人需要使用EMS快递邮寄。(作者:助理唐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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