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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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抢劫罪被逮捕,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刘天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6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2日22时许,赵某(化名)和另外四名男子(姓名不详)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小区一无门牌沐足店内,和店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店里工作人员事后报案,称赵某持铁铲砸烂店内电视机、玻璃门等物(经核价共价值人民币3115元),并抢走被害人杨某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台iphone5手机(经核价共价值人民币4830元),抢走被害人罗某一台iphone6手机(经核价价值人民币2891元)后逃离。2016年6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将赵某拘留,经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律师辩护

 本案辩护律师刘天君律师钟华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多次与当事人会见交谈,审阅案件资料后发现案件疑点认为案件仍有多处尚未查明的问题。

(一)赵某涉嫌犯罪行为的动机未查明。在侦查部门对赵某前后进行的5次讯问中,赵某一直否认自己有抢劫他人手机、戒指等财物的行为,特别是在2016年7月13日公安预审侦查员对赵某的讯问中,赵某在讯问笔录中手写“我没有抢,这家沐足按摩店和我有仇”的辩解意见,赵某对于抢劫犯罪事实是坚决否认,其到该店闹事是因为与该店的老板存在矛盾。赵某称其多次举报该店未果,自己上门闹事只是为了阻止(干扰)该沐足按摩店从事卖淫活动,其所述是否属实应当予以充分的调查核实。

(二)本案存在报案人受他人指使报假案的疑点。

    1. 赵某认为自己因为报警得罪了该沐足按摩店老板,而本案正是该沐足按摩店老板为了报复他,故意指使报案人向公安报假案整他。

    2、报案人杨某、罗某陈述案情的真实性存疑。杨某的陈述有说谎。而且事发后,杨某、罗某报案后为何消失?她二人的真实身份如何?从事何种职业?与赵某(或赵祥)有无关系?有无违法前科?这些问题,侦查部门均未查明。

3.报案人杨某、罗某称手机被抢的真实性存疑。报案人手机被抢后,手机中的SIM卡号码是什么?SIM卡的去向?是否报案人有向运营商补办SIM卡?以及被抢后到补办SIM卡期间,报案人的手机号码是否有通话记录等,这些对于报案人陈述手机被抢的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的事实,但侦查部门对此均没有进行调查。

4.报案人杨某称在香港购买的的金戒指存疑。在杨某提供的金戒指发票上,显示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盖有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说明发票上所指发票是在香港购买,那么杨某当时是否有到香港购买戒指?是否有当时的过境签证记录?这些均没有调查核实,仅凭一张没有署名顾客的发票,无任何物证的情况下,拟证明赵某抢走杨某的金戒指证据不足

)侦查部门没有对现场证人进行调查。起诉意见书中:“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另外四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部门提供了案发现场的在场证人王鹏、文志强、张德义等人的线索。但侦查机关并未对调查到现场证人证言或者同案人供述,起诉书称周涛砸了电视机和抢了手机、金戒子只有被害人陈诉,没有任何旁证。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天君律师律师的有效辩护,白云区检察院认为起诉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但是2017年1月10日白云区检察院仍然以周某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刘天君律师钟华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赵某作无罪辩护在诉讼过程中,白云区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2017年5月15日白云区法院(2017)粤0111刑初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因该案的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白云区法院裁定准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撤回起诉。随后2017年5月18日白云区检察院作出对周某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小结

本案经过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天君律师律师的辩护,坚持真理。为委托人赵某洗清了冤屈。2017年5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对赵某不起诉的决定。鉴于赵某20166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拘留,712被逮捕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止,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继续代理赵某申请国家赔偿,至始至终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赏(本案例由蒋盈莹律师助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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